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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时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2/08 11:01:46 字体:

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当你备考初级会计职称懊恼的时候,跌倒的时候,一定不要轻言放弃,正保会计网校与你一起负重前行!先来学习一下网校精心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吧!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的时效

假设A签发一张支票给B,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将票据转让给D,D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后首先向C行使追索权,期限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C偿还票据之后向B进行追索,C行使的是再追索权,期限为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B清偿票据之后也要行使再追索权,但是由于B此时是向出票人A行使再追索权,所以此时的期限为自出票日起6个月。

【例题·单选题】2017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7年6月25日之前

B.2017年8月15日之前

C.2017年9月15日之前

D.2017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没有比脚更长的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如果仅凭一己之力,攀登初级会计职称这座山峰或许无比艰难,但别忘了还有正保会计网校,这里有正确、高效的方法,助你顺利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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