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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复议管辖(06.0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5 17:51:50 字体:

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①计划单列市→省税务局;

  ②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③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④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驶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⑤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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