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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2 14:04:54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不知大家复习的怎么样呢?有没有按照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复习呢?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学员精心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优惠,祝各位学员取得高分,梦想成真!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

B.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投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C.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D.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项C,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免征土地增值税;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和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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