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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宁城 2019/12/17 09:40:15 字体: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赶快来学习吧!

✔仲裁裁决

1. 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 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 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 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具体内容
和解(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3)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 作出裁决

(1)以谁为准?

①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何时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 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0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小伙伴们该行动起来啦,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免费学习资料,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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