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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裁决(09.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07 14:41:47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仲裁裁决(三星)

  (1)仲裁的管辖权——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的组成——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A.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B.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A.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B.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B.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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