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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判决和执行(09.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07 14:52:58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判决和执行(两星)

  1.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

  (1)民事案件可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执行

  (1)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审法院”

  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3)九种强制执行措施(常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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