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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09.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9/22 14:05:49 字体:

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⑷外)
专属管辖 ⑴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一审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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