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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0/10 17:20:41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内容】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对

  错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什么时候有30%的扣除限制呢?帮讲解一下!

  答疑老师回复:

  除了教材上规定的可以全额扣除的那几种外,其他的公益性捐赠都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扣除。

  请看下面总结: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企业是没有全额扣除的标准的。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5.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汉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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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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