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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主体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订立原则 |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
订立资格要求 | ①劳动者:年满16周岁(特种工艺、体育、文艺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营业执照或委托书 |
订立义务 |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证件(返、罚),收取财物(返、罚、赔)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订立形式 | 一般以书面订立、非全日制可订立口头协议 |
必备内容 |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合同期限、劳动者姓名及住所、身份证号码、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 无固定期限合同: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履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离退休不足10年; 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
约定事项 |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①不满一年、固定期限不满叁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叁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壹个月 ③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俩个月 ④叁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注: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服务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①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②提供专项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订立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需提供培训出资证明,缺乏证据也不能让劳动者承担约为责任。 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商业保守约定或竞业限制就必须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只约定条款不给经济补偿的,该约定条款无效;合同订立约定后,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或者按期不支付,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条款失效 |
非全日制用工:计时、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不得约定试用期 随时通知解聘且无需补偿 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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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时间 | ①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补签,罚11个月双倍工资 ②超过一年——补签、罚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合同生效时间 | 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
关系建立时间 |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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