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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知识点:纳税担保(2.2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4 11:50:15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5月13-16日,目前进入了疯狂备考的阶段。网校特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有关纳税担保,立刻练起来!

1.担保方式

保证(人保)、抵押、质押(物保)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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