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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两个多月就要开始了,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精心为即将考试的小伙伴们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时间紧迫,大家快快看起来吧!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相信努力的你们一定会梦想成真的!
法的形式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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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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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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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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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最高法律效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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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 1.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2.人大及其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 |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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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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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 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自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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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州)(县)人大 | 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
特别行政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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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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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
1.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行。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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