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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 ||
分类 |
是否记载身份信息 | 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
信息载体 | 磁条卡、芯片(IC)卡 | |
限额 |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1000元 | |
期限 |
1.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卡面记载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 3.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4.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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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和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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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 |
1.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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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1.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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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 |
发卡机构 |
1.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2.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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