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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措施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解释】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解释】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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