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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制执行措施(04.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23 14:55:27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强制执行措施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解释】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解释】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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