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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解释】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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