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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减免税规定(07.0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9 17:09:55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减免税规定(★)

  问题: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减免税规定?

  1.鼓励;2.照顾

  【注意】鼓励和照顾都是有限度的。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后新增的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2015新增,非零税率)

  【注意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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