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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工伤保险(08.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6 08:40:58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装配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为27个月工资,逐级递减2个月。

  (2)生活护理费(50%、40%、30%)

  (3)伤残津贴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逐级递减5%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遗属待遇

  前提条件:职工当时死亡和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

  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

  【注意】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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