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银行结算账户(08.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13 14:33:52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1年单选;12年判断、不定项;14年不定项)

  (一)开立

  1.核准与备案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生效日规定

  (1)具体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排除事项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变更

  (三)撤销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