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票据的追索(08.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3 15:48:43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票据的追索(★★)(13年不定项;14年多选)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理解】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本金

  (2)再发生的利息;——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