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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协议(08.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27 20:04:56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仲裁协议(★★)(09、10年单选;13年多选)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

  2.仲裁协议的内容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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