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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不仅仅要掌握知识,还要看看教材中的哪些知识点是新增加的,那么这些新增加的知识点是很重要的,是要求考生们掌握的知识,因为这部分的知识在考试中很有可能出现试题哦!正保会计网校老师总结了《经济法基础》中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来源的知识点,这部分内容是新增的内容,希望帮助大家理清思路,高效学习!
【知识点】个人所得来源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境内“+” | 具体规定 |
“干” |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
“用” | 3.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财产” | 5.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付” | 6.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7. 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温馨提示:本讲变化较大,可以说是全新的知识点,从历年考试情况看,选择题有一定难度,加之是新的知识点,要求考生全面理解熟悉,注意总结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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