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美美 2019/01/25 15:04:30 字体:

在备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其中《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比较多,需要梳理的知识点也比较多,为了提高学习效率,贴心小编带来了正保会计网校老师总结的《经济法基础》中的财产租赁所得的知识点,希望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油鸭!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

【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1. 含义: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2. 应纳税额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提示1】每次收入的确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提示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记忆小贴士】收入不含增值税,本环节的增值税不能扣,以前环节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扣。

梦想成真100x100

报名了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要赶紧学习呀,这么多人报名,你千万不要浪费了机会哦!通过率不高呀!那就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来一起学习吧!年货节来啦!好课1元起,福利享不停,正保会计网校开始派年货啦!新人还可享受定向优惠,打折之后还能见减!点击下方图片,马上开抢!

1元课

>>点击查看1元课<<

相关链接: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Copy1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