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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11.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17 10:35:30 字体:
表二、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为;(4)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按《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1)取消;(3)调整为县级以上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原告就被告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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