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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 (11.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17 09:23:13 字体:

  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忙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须出具拒绝承兑证明。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l0日。持票人应存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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