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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主体间:仲裁、民事诉讼
非平等主体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平等主体经济纠纷:
1.或裁或审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法院行使管辖权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无效
(3)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二)不平等主体行政纠纷: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1)一般:选择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可再诉讼
(2)特殊:必经复议,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起诉
(3)极特殊:只能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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