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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管辖(12.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17 14:22:2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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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④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⑤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⑥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⑦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⑧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

  ⑨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⑩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3.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港口作业中纠纷诉讼: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继承遗产纠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2016年新增)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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