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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分类
记 名 | 不记名 | |
资 金 | 单张不得超过5000元 | 单张不得超过1000元 |
期 限 | 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 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
3.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充值
(1)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5.赎回
(1)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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