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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2/22 09:26:14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美国人汤姆被美国母公司派往中国子公司进行为期八个月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期间其工资由美国母公司发放。

所得来源地 中国

所得支付地 美国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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