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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国内信用证(4.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19 13:55:59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3)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4)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不包括个人)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3.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5.议付

(1)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议付行(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2)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以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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