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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6.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6/02 16:41:43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按规定征税)

(1)将外购非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2)将外购低税率产品以高税率产品对外销售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料

注意:(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或受托方先将货物卖给委托方,再加工;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无论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自制产品纳税

(2)一般情况——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机构所在地

特殊情况——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收回后缴纳——委托方机构所在地

(3)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4)直接销售——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不纳税

——高于,不属于直接出售,按规定申报纳税,计税时可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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