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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9/02 11:29:11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

2.辅助器具装配费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生活护理费(50%、40%、30%)

(3)伤残津贴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亡待遇

前提条件:职工因工死亡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原因导致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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