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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分类 | 标准 | 特殊情况 | 计税规定 |
小规模纳税人 | 生产型:50万元以下 非生产型:80万元以下 提供应税服务:500万元以下 |
①个人(非个体户) ②非企业性单位 ③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①为必须②③可选择 |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
一般纳税人 |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执行税款抵扣制 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注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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