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解决途径的方式
(1)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
(2)不平等主体(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2.或裁或审原则:
(1)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的特殊情况仅仅包括三类,即:
①没有仲裁协议;
②仲裁协议无效;
③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选择复议:如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2)必经复议(行政复议前置):如对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税率不服的。
(3)只能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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