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链接】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但注意,不排除普通管辖)
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
保险合同 |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票据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
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侵权行为 | 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 | “不动产”所在地 |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 “港口”所在地 |
继承遗产纠纷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
(4)共同管辖(当事人选择管辖)
①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②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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