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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概述(5.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8 15:21:25 字体:

  第三章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学习笔记

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金额


(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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