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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委托收款(5.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13 17:06:04 字体: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提示】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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