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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诉讼管辖知识点回顾(5.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13 17:27:19 字体: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按当事人所在地(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特别管辖)
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因保险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 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 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提起的诉讼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和
选择管辖
立案在先。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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