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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诉讼相关内容(5.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13 17:10:48 字体:

  诉讼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的使用范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适用范围以下五点: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选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监督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

(2)过程应该公开,判决书必须公开

(3)不能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民事条件一般从基层人民法院下一审只能为中级,不能二审为最高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共同管辖(4个)九种地域管辖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

③票据: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④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

⑤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⑥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

⑦船舶碰撞: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

⑧海难: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

⑨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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