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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9 09:28:09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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