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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9 09:06:06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题】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区别及举例。

  【解答】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比如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的行为。

  再比如:我想签订买卖合同,于是我积极的找买家、谈价钱,这是积极行为;我依法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这也是积极行为。积极行为,就是主动的去实施行为。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承诺期内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行为。

  又如:应当依法纳税我却不缴税,这是消极的行为。应当办理登记我不去变更,这些都是消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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