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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1 13:34:48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2.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包括3项:试用期、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制

  (1)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

  (2)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服务期没有统一的时间限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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