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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诉讼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1 09:42:16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件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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