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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法的本质和特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5 14:25:47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意志”

  ①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②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③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导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规范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①明确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②普遍适用

  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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