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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5 16:10:11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共11条,见教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2010年判断题)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7.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8.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9.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0.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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