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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停工留薪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5 16:26:22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1.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另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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