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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5 15:31:28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

  (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

  除另有规定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①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P384)

  ②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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