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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背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3 14:54:27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背 书

  1.概念: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

  提示: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1)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效力: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5.不得进行的背书——4项: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6.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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