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纳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0 08:42:49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