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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试用期间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3 14:18:19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注意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注意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注意3: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争议,勿深究)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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