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5 12:06:00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特点:保护公民权、限制行政权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