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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6 13:58:09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订合同时间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自 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1月~1年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提示:首月不罚(工期减1后乘2)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3、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11个月);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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